山东老干部合唱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山东老干部合唱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由老干部之家杂志社倡导建立。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加强全国老年合唱社团的联系和交流,不断提升合唱团的合唱水平,为广大老年合唱爱好者搭建更丰富的交流和学习的平台。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老干部之家杂志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组织面向联盟成员单位的合唱专业培训和指导;
(二)组织各合唱团开展合唱艺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开展老干部合唱大赛;
(四)组织开展与音乐、文化相关的游学活动;
(五)建立本联盟的线上活动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各类文化养老、艺术养生活动。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老干部合唱团,须经联盟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为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联盟《章程》;
(二)会员单位有超过半数的成员为退休干部;
(三)会员单位应当是组织健全并实际开展合唱活动的合唱团。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二)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联盟举办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单位如果一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经山东老干部合唱联盟工作委员会确认,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单位的资格并公示。
会员单位如对工作委员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工作委员会作出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山东老干部合唱联盟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山东老干部合唱联盟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工作事项决议须经到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终止,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成员义务
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盟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工作委员会会议,执行工作委员会决议;
(二)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联盟合法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联盟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合唱联盟工作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单位大会;
(四)向会员单位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联盟会员大会、工作委员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十七条 本联盟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十八条 本联盟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主管单位调解等途径解决。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十九条 本联盟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各会员单位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及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工作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山东老干部合唱联盟成立仪式召开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