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老两口拿出39万元资助儿子儿媳买了一套房,言明其中25万为赠予,14万为借贷,并写下协议,在说明钱款性质的同时又约定我们老夫妇享有所购房屋的居住权。5年过去,儿子和儿媳离婚,两人协议购房债务由儿媳常某承担,房子也归常某所有。常某要求我们搬出。这房子本来是我们掏钱资助儿子买的,而且还有书面约定可以长期居住,现在他们离婚了,难道我们就不能住了吗?
读者:老王
老王同志:
你们老两口半赠予、半借贷地资助已婚的儿子购买住房,由于没有特别言明所赠予的钱款归儿子一方享有,因此,当年儿子购买的商品房为他们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所欠债务为小两口的夫妻共同债务。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和儿媳闹离婚了,当然应当分割。
不过,儿子和儿媳分割那套住房时,你们老两口是有发言权的,因为你们是赠予人、债权人,更重要的是,你们对那套住房享有居住权。儿子与常某离婚时,如果你们老两口提出,将那套房子分割给儿子所有,以保证你们的居住权,从哪一方更需要住房便将住房分割给哪一方的角度考虑,法院一般会满足你们的要求。但是,你们没有及时提出这样的要求,你们的儿子也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现在,住房已经归常某了,再来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有悖情理,为时已晚。
居住权从属于所有权,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作为从属权利的居住权也自然发生了转移。儿子和儿媳已离婚,房子归儿子的前妻所有,居住权也归她所有,她没有义务再承担你们老两口的居住问题。
律师:罗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