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居民住宅小区以超高的人员密集性,越来越受到广告商的青睐。在很多小区的电梯、路灯杆、灯箱、墙壁、楼层牌、停车场入口等处,布满了花样繁多的广告。小区俨然成了商家的广告战场。但是,这些铺天盖地的广告是如何进来的?广告费究竟有多少,得来的钱都去了哪儿?广告的收益到底该归谁?如何将扰民广告清出小区?这些问题,对许多入住小区的老年朋友而言,恐怕很多人都是一头雾水。

案例1:物业“私吞”公共收益,法院判返还

  【案情】自20021125日开始,怡然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8621日,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作出的实施业主自治的决议,终止与怡然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业委会认为双方的移交清单没有囊括物业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间对小区共有部分发布广告、经营等收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在2004年至2007年间收取的小区共有部分收入600万元。怡然物业公司称,2004年至2007年的共有部分收益的分割应当以公司有收入的纯利润为前提,但公司在上述期间不存在可分配利润,故即使业委会有权主张该部分收益,也因公司无利润可分而无法主张。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收益应为共有部分收入与成本支出的差额。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由此可知,对于小区公共区域做广告得来的收益,确定无疑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业主的公益支出。但同时考虑物业服务企业在获取上述收益时做出的贡献,可以适当的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即除去物管公司为设置、维护广告投入的必要成本和相应的劳务费用外,其他部分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上述案件中,因业主与怡然物业公司对收益如何分配并未做出约定,故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2008年上半年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方案为业主得七成、物管企业得三成,法院最终认为该案对共有部分收益分配的比例为业委会得70%、物业公司得30%较为合理。至于怡然物业公司是否有利润并非其合理抗辩理由。

案例2:公共广告收入冲抵物业费,法院判驳回

  【案情】李老伯作为某小区业主,自2008年至2013年期间,从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富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老伯缴纳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李老伯则辩称,富华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将该小区内大量公共电梯、灯箱等用于广告位租赁,赚取了大量广告费,广告费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其作为业主也享有收益部分,且该公司从未进行过账目公开。故不同意缴纳物业费,要求用广告费用进行冲抵。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老伯的抗辩主张。

  【法官说法】物业费的性质并非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它的90%以上都用于业主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公共开支,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因此业主没有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用。同时,公共区域广告应当由全体业主共享,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代全体业主行使权利。个别业主做出要求冲抵的单独行为,是无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公共收益冲抵的,故法院对李老伯要求行使抵销权的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侵吞”了公共收益的,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收支账目,要求其限期改正。对于限期不改正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返还义务。物业公司实在不胜任的,还可以解聘,另聘用其他物业服务企业进场,而不应通过不交纳物业费的方式表达异议。

【延伸阅读】

  一、小区投广告,应该谁同意?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楼宇屋顶、外墙等公共部位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享有对公共部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其他人(包括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在未经业主集体决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楼宇屋顶、外墙等公共部位,均属侵权行为。由此可见,小区广告的投放应当经过全体小区业主的同意。如何界定全体小区业主同意呢?一般来说,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进行管理,所以在小区里发布商业广告,可与业委会或经业委会授权的物业公司接洽。

  二、广告获收益,应当属于谁?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到底应该归谁呢?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业主的公益支出。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了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由此可见,对于小区公共区域做广告得来的收益,确定无疑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但同时考虑物业服务企业在全体业主获取上述收益时作出的贡献,可以适当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即除去物业公司为设置、维护广告投入的必要成本和相应的劳务费用外,其他部分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三、经济回报多,如何谈分配?

  公共区域虽然归业主共有,但收益分配时应考虑到相关收益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故对该部分的收益分配,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依法分配。

  物业服务有其特殊性,如物业公司付出服务成本后丝毫不能获得经济回报,这对物业公司也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调动物业公司对可收益公共部分的管理积极性,故而从本质上说也不利于全体业主。同时,小区共有部分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物,全体业主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如果在收益分配上排除业主的权利,也是有悖法律原则的。据此,在存有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情形下,该收益应主要归属于全体业主享有,同时,物业公司付出了服务成本,也应享有合理的回报。

  四、物业“私吞”广告收益,业主可否拒交物业费?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物业公司追索物业费时,部分业主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将小区公共部分用于出租或获取广告收益,故要求将上述收益折抵物业费,上述做法是否得当?就物业费交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应明确欠缴物业费的性质。物业费的性质并非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它的90%以上都用于业主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公共开支,业主不交纳物业费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因此业主没有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