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为了防范风险、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都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不同类型的保险。对于涉及医疗费用的保险, 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的社会保险,一种是根据《保险法》规定建立的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险费用类保险存在重复保险或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能否获得双倍赔偿呢? 以下案例或许能给“家”人一些启示。
重复投保商业保险 医疗费用能否获得重复理赔
案例一:2003年5月,李某之母所在单位在A保险公司为李某购买“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同时李某的父亲在B保险公司为李某购买了同样功能的保险。2004年1月,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用去医疗费1313.90元。李某以医疗费发票原件等到B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获得保险金1263.90元,又以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到A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被拒付。李某遂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医疗费用类保险属于人身保险,适用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不禁止重复保险。
案例中,李某的父母分别在A、B保险公司为李某购买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李某依据保险合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约定之债。根据债之相对性原理,数个约定之债之间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李某在A、B公司均获得理赔并不矛盾。
保险人如果认为被保险人获得理赔后仍可能从第三方获得赔偿,从而“获得额外的不正当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引发道德风险”,应当在保险免责事项中,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形下、何种范围内免除自己的责任,并对自己尽到此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A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明自己已经明确向李某声明此免责事项,故A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 医疗费能否获得重复赔偿
案例二:2000年4月,朱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份康宁终身保险,后又投保了该主险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3年10月,朱某因病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2846.6元,其中个人支付996.3元,社会医疗统筹支付了1850.3元。保险公司支付给朱某医疗保险金996.3元,对剩余医疗费以并非朱某实际支出为由拒绝赔付。朱某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首先,从保险费的构成上来看,朱某参加的医保是社会保险,医保的保险费构成包括个人工资、单位、财政三部分支出,朱某在社会保险中支出了保险费,其获得社会保险赔偿有事实依据;而朱某投保的康宁终身保险费构成均为个人支出。因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朱某均支出了保险费用。其次,朱某参加的社会保险与投保的商业保险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适用《社会保险法》和《保险法》的保险条款规定,互相不发生竞合。最后,由于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与朱某未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付的医疗费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属约定不明。故朱某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仍能继续获得商业保险的赔付。
医疗费涉及第三人负担时 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案例三:2009年8月5日,吴某因“血尿”至某医院急诊外科就诊后死亡,后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医院在对吴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具有轻微责任,其过错参与度建议为10%。吴某共计花费医疗费93336.74元,统筹报销81140.02元,个人账户支出8454.59元,现金自付3742.13元。吴某的亲属要求医院对以上手术费按照过错比例进行赔偿遭拒,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医院按照10%的责任比例赔偿吴某亲属医疗费9333.67元。
法官析法:医疗费涉及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况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所不同。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另外,对于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方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也就是说,本案中吴某不伦是参保的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其家属都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但是,至于是否能够获得双倍赔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有所不同的。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如果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险范畴内,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双倍赔偿。而在商业保险范畴内,被保险人是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
医疗费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2014-09-30 15:25 作者:刘海银 编辑:家网实习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