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一对双独夫妻人工孕子期间不幸车祸身亡,生前留下的冷冻胚胎,在其父母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上,遭遇法律空白的尴尬——

双独夫妻人工孕子   遭遇车祸不幸双亡

2010年年初,曹振华、韩素萍的儿子曹文斌与苏玉坤、姚秀芬的女儿苏晓璐结婚。婚后,小夫妻甜蜜恩爱,两家关系融洽和睦,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可一年过去了,苏晓璐的肚子不见任何动静,双方父母非常着急,催促两人到医院检查。结果一查,发现曹文斌和苏晓璐存在自然生育困难。

201235日,在朋友建议下,苏晓璐与南京市鼓楼医院签订了《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延续血脉。同年8月,根据鼓楼医院的安排,曹文斌与苏晓璐做了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助孕手术。手术共获卵15枚,受精成功胚胎10枚,其中有4枚质量较高,予以冷冻保存,另有6枚继续观察。

经过前期复杂的准备工作,根据胚胎的发育情况,鼓楼医院决定于2013325日为苏晓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并提前通知了苏晓璐,让其做好准备工作。

2013320日晚,苏晓璐的母亲姚秀芬过生日。当晚11点多,从母亲家里吃完返回时,曹文斌驾车途中发生侧翻,撞到路边树木,曹文斌当场死亡,同车的妻子苏晓璐于5天后死亡。

 

为续香火争夺胚胎   失独老人对簿公堂

曹文斌与苏晓璐突遭不幸,让双方父母痛不欲生。悲痛之余,四位老人想起了儿女生前在鼓楼医院留下了4枚冷冻的受精胚胎,这成了两个家庭延续血脉的最后希望。料理完儿女后事,四位老人一同来到鼓楼医院,表达了想从医院取走胚胎由他们自行保管的愿望。

可是,鼓楼医院认为,四位老人根本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的条件。医院指出,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必须有相应资质及条件,比如要有医护人员、有储存的场所和设备等。胚胎的储存必须在零下196℃的液氮罐中,否则就失去活性了。

医院还对四位老人要取走冷冻胚胎自行保管的行为提出了质疑:要把冷冻胚胎拿到哪儿去?干什么用?在曹文斌和苏晓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惟一能让这些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是代孕我国法律明令禁止。

在多次与医院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曹文斌的父母曹振华、韩素萍找到了律师,希望通过打官司要回冷冻胚胎。了解案情后,律师建议曹振华、韩素萍先确定胚胎的继承权,这样胜算比较大。

事情发展到了这个地步,两家人都想得到胚胎,双方由此产生了不愉快。无奈之下,曹振华、韩素萍委托律师来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将亲家苏玉坤、姚秀芬推上了被告席。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鉴于双方争夺的胚胎存放在鼓楼医院,且我国法律对于胚胎的属性及能否被继承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他们将鼓楼医院追加为诉讼第三人。

曹振华、韩素萍诉称:“儿子曹文斌与儿媳苏晓璐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在依法取得准生证后,于2012年至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医院确定于20133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但在手术前,曹文斌与苏晓璐因车祸相继死亡。双方父母因处理冷冻胚胎事宜发生争执。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死者双方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作为生命延续的标志应当由我们来监管和处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曹文斌与苏晓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我们监管处置。”

审理中,曹振华、韩素萍向法院明确提出,所谓监管处置即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他们自行保管。

在法庭上,苏玉坤、姚秀芬除了提出保留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冷冻胚胎系女儿留下的惟一东西,要求处置权归他们外,与曹振华、韩素萍并没有表现出针锋相对的情绪。对此,鼓楼医院辩称,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曹振华、韩素萍与苏玉坤、姚秀芬双方都无法继承;曹文斌、苏晓璐夫妇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曹文斌、苏晓璐夫妇已去世,在曹振华、韩素萍与苏玉坤、姚秀芬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惟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曹振华、韩素萍与苏玉坤、姚秀芬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驳回曹振华、韩素萍的诉讼请求。

针对医院的答辩理由,曹振华、韩素萍的律师予以反驳:“我国著名的民法专家王利民和杨立新教授曾指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以下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国家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没说可以也没说不可以。根据法理推断,这个胚胎可作为《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范畴,归我们所有。从情理上看,他们的儿子和儿媳在车祸死亡前为了辅助生育忍受了不少痛苦,这些遗留的胚胎是作为他们惟一的基因标志,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香火。中国一直是一个以情和孝治国的传统国家,既然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以传统的风俗习惯来作为判决的依据,做到法与情的有机融合。”

对此,鼓楼医院给出回应: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来自单方面,就像精子库、骨髓移植库等,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赠送,但惟独胚胎是一个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后的一个生命可能性,只要植入合适的子宫内就有可能孕育成人类,这与人类的器官有本质的不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这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特殊之物权利受限   法院判决否定继承

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振华、韩素萍主张曹文斌与苏晓璐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他们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过程中产生的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继承。

本案中,曹文斌与苏晓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2014515日,法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曹振华、韩素萍的诉讼请求。

 

[编后语]

全国首例争夺冷冻胚胎处置权引发的继承纠纷案,随着法院的判决,已暂告段落。但是,此案因遭遇法律空白的尴尬,涉及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层面,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主要依据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对于冷冻胚胎的属性,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定义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而对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律及相关部门的法规都没有涉及,对于冷冻胚胎能否继承,更是一片空白。

2014年,是我国第一例试管婴儿诞生26周年。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全国试管婴儿培育数量在30万左右。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冷冻胚胎的监管始终处于“无主之地”。现实生活中,几乎很少涉及如何处置未被移植的冷冻胚胎问题。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迅猛发展的形势下,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