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侮辱诽谤虐待老年人的责任]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侮辱诽谤虐待老年人的责任]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法第46条修改

47[干涉婚姻自由、拒绝赡养扶养的责任]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干涉婚姻自由、拒绝赡养扶养的责任]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家庭成员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的责任]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家庭成员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的责任]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法第48条修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73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保障性住房,是指

(二)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

(三)……

 新增

49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74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50条 本法自1996101日起施行。

75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