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哪项财产像房屋一样,对老百姓来说是如此重要。因此,不动产登记的每一个新动向,都会激起老百姓极大的关注热情。

31日,《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正式“落地”,到2015年底,全国将全面换发新版证书。这意味着,《不动产权证书》将取代现在老百姓手中持有的《房地产产权证书》。那么,对于不动产登记,老百姓应该了解哪些?做些什么?

 

什么是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光是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海域使用权等等法律规定的关于“地权”的使用,都是《不动产登记》所规定的“不动产”的登记对象。

因而,和很多人观念不同的是,这一次执行实施的《不动产登记》中,对于不动产有着清晰的界定。不动产并非只是指个人名义下的房产,所谓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林地”等定着物(与土地相连,但并非土地的组成部分)。

  

不动产登记需要登记些什么

这次执行实施《不动产登记》内容,与其说是和国际接轨,倒不如说是法规上对于相关物权登记的精简,将以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林权证逐步淘汰。通过一个《不动产登记》,集成一系列有关“土地和房屋”的物权登记。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都会计入不动产登记中。对于登记的机构来说,登记不动产权的相关信息都会统一记录到《不动产登记簿》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着所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

不动产登记属于自愿登记。但是,这是一种“自愿的强制”。因为如果不到登记机关登记,会使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转让存在隐患。“不动产权利的拥有并非通过登记产生,但不动产交易作为一种权利的交易,交易过程中确认这些权利是否存在、如何发生变动,都要依靠完善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后,私有财产情况会不会外泄?事实上,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征求意见稿》严格限定了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和查询申请人。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对百姓生活有什么影响

未来,就如同每个人身份证信息所记录的一样,《不动产登记簿》所登记的信息便是每个人的不动产信息情况。通过《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机构就可以实现全国联网式的不动产管理。

社会上不少人对不动产登记有误解,实际上,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是让原本比较繁琐的房地产登记变得简便。不动产的登记一般包括三个流程,即权利人申请、登记机构受理、登记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一般而言,个人完成不动产登记需要30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之后,可以有效全面地保障个人房产等使用权利益。对于农村家庭的保障更为明显,例如对于农村耕地、林地、宅基地的登记,不动产一般登记在户主名下,明确了权利。

具体对百姓生活的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保护个人产权。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

据介绍,统一簿证,是更加有力保护不动产物权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法定手段,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都记载在登记簿、反映在证书上,只有簿证的内容统一,物权的变动情况才能够得到统一规范的反映,物权才能够得到统一严格的保护。

二是办手续更便捷。转卖房屋时不用土地、房屋多个部门来回跑。

统一簿证,是便民利民的必然要求。登记簿不仅是物权归属的根据,也是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的主要内容。统一证书,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不同的物权颁发不同证书的弊端,切实便民利民,降低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的领证成本就会降低,也不会多跑冤枉路。

在今年3月召开的第一次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将用3年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三是交易更安全。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有助于解决一房多卖问题。

统一簿证,是更加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在具体的不动产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信赖的就是权利人手中的证书和登记机构管理的登记簿。如果簿证不统一,特别是证书不统一,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登记簿和多个证书,交易当事人无法有效判别权利的真正归属,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

四是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了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农村家庭的不动产权,一般记在户主身上。户主过世后的不动产权继承,是一个明确的权利,依法得到保障。对于农村居民集中的不动产权,要根据农民的宅基地是否依法取得的原则。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就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反腐败形成良好的对接

不动产登记最主要的制度目的,是保护合法产权、防范交易风险,但其衍生价值与派生功能,也可以与反腐败形成良好的对接。

应该说,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建立的目的、意义,并不直接指向腐败。但也要承认,这项制度包含的衍生价值与派生功能,完全可以与反腐败形成良好的对接。比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适用人员可以纳入反腐败目标,建立的相关数据系统可以为反腐败提供发现功能,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提高反腐败的效率。

当前,反腐败面临着复杂的利益博弈,形势依然严峻,仍然面对一定的阻力和挑战。要让贪腐者无处容身,反腐败在制度配套与基础数据方面,就必须不断完善。在这种背景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台,自然会凝聚起人们对反腐败的期待目光。

事实上,当登记成为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会形成一种倒逼效应,让官员财产情况纳入到这个平台之下。毕竟,如果不动产的拥有者没有对相关产权进行登记,就会使得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转让存在隐患。而且,不动产登记本身也会通过发挥制度的强制约束作用,来助推官员财产登记的进一步实现。这样一个“确权”平台,无疑是深入推进反腐败的重要前提。

在信息共享方面,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此外,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会因此不断加强彼此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这样的信息共享机制,自然容易为反腐败提供及时监督的功能,而且会极大降低反腐败的成本,提高反腐败的效率。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反腐败来说,既可以发挥配套辅助制度的作用,成为构筑制度反腐笼子的重要支撑;也可以作为反腐的辅助工具,发挥新的反腐利器作用。

当然,让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反腐败形成良好对接,还有很多需要弥合的断裂地带。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保密义务,不可能让人想查就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公权力机关查阅权,更好地满足反腐需要?如何把不动产登记衍生出的种种反腐功能,纳入制度反腐败的框架下来保证其正当性?这一切,显然还需要更多探索。

任何一项制度的功能都不是单一的。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说,发挥其反腐败作用,符合制度正义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这个角度看,民意要客观看待这一制度反腐功能,社会治理者也要拿出勇气和决心,让它积极承载起这样的民意期待。

 

不必恐慌不动产登记

有人说,不动产登记是为收房产税打基础呢。登记是登记,收税是收税,没有“焦不离孟”的关系。房产税之所以还在研讨阶段,核心不在不掌握数据,而是综合考虑社会成本和相关后果等税收逻辑。不动产登记并非房产税的“敲门砖”。

还有人认为,“房哥”“房姐”会迫于登记压力,抛售房产。其实,过去房产也有房产证,也有登记啊。查贪官的房产,不用依赖这个新的登记手段。登记条例3月份才执行,纪检部门去年一年查清了多少贪腐干部的违规房产?

还有一种“洗白说”,认为小产权房会借登记“洗白”,混入市场,抬高供给量。这个更不用辩驳,规定很清楚,小产权房不予登记。

影响房价的核心因素是供求关系,不是登不登记。当然,宏观经济情况、货币流动性等也是重要因素。近段时期,二三线城市房价出现较大分化,有的地方出现房卖不动的情况,这跟前一段楼市火爆时期,开发商开足马力、供应相对集中有关系。但从长期看,城镇化是大趋势,住房需求远没有饱和。

不动产登记,实际上是摸清住房的家底,更有利于调控政策的准确性,更有利于房地产市场趋向健康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