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法律强化了“老有所养”的规定,但是近年来,高龄、孱弱的老人起诉儿女不赡养的官司在基层法院仍然屡见不鲜。当现代的成年子女以各种看似合理甚至合情的理由拒绝赡养时,却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赡养老人是法律赋予子女的义务,无论什么原因都不是子女对抗法律的借口,哪怕父母存在过错。
一次性买断赡养不合法
家住北京城郊的王从军有一子,又中年得女,取名王丽。他妻子在生女儿时落了一身病,早早地离开了人世。为了儿女不受委屈,王从军没有再婚,而是一个人起早贪黑、含辛茹苦地把一双儿女养育成人。2004年,已经39岁的儿子王路偶然结识了经营一家小时装店的艾爱。2005年春节前,王路和艾爱结婚。可是,结婚仅半年时间,从小被娇生惯养的独生女艾爱便容不了自己的小家里还存在公公和小姑子。她不断给王路吹枕边风,怂恿王路给父亲一笔钱然后小两口单过。2005年10月,当女儿王丽兴奋地向家人宣布她找到了工作时,王路也向父亲提出了赡养买断条款:王路一次性给付王从军5万元,此后对王从军的赡养义务将由王丽一人承担。尽管王从军心里明白这是儿媳的主意,但一想到这么多年来在婚事上确实委屈了儿子,他也就答应下来,与王路签订了协议。
王从军万万没想到的是,儿子娶了妻、女儿就了业,自己却病倒了,他陆续被查出患有心脏病、糖尿病、肾功能衰竭等病症。仅凭王从军每月1200元的退休金和王丽刚参加工作微薄的收入,父女俩实在无力再支撑下去。
2012年春节期间,趁着王路回家,王从军提出希望王路能把尚欠亲戚的3万元医疗费还了,并且每年给自己赡养费5000元。不想,王路对父亲说:“我们不是已经签协议了吗,我给你5万元钱,赡养义务归王丽,与我无关了。”此后,王从军几次打电话找王路,王路一直拒绝。无奈之下,王从军只好将王路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从军的诉讼请求。然而,王路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直至2013年3月,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父子俩终于达成了和解。
【法眼】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赡养协议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是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免除的。王路试图用买断的方式拒绝赡养父亲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对生父存仇恨不能对抗赡养义务
2012年5月,即将踏入不惑之年的陆军怎么也没想到,一个自己生命中极其重要却40年未联系的人将自己起诉到法院,讨要赡养费。这个人就是陆军的生父赵庆国。
陆军的原名叫赵军,早在他9岁那年,赵庆国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当时,9岁的小陆军并不知道父亲去了哪里,只看到母亲大哭了几天后,就带着他回到了河北的姥姥家。
随着年龄的增长,陆军隐隐约约地从大人们的谈话中得知了自己家庭变故的内幕。原来,陆军的生父赵庆国是一名医生,在工作中与护士小梅产生了感情,背叛了自己的家庭。不久,小梅怀孕了,赵庆国并不想要这个孩子,更没许过小梅未来。然而,一心想要结婚的小梅却以腹中之子为要挟,要求赵庆国尽快离婚。赵庆国在小梅步步紧逼之下心生恶念,做出了令他悔恨终生的事情:他给小梅注射了过量的胰岛素,亲手结束了情人和她腹中的小生命。杀死小梅之后,赵庆国难抑内心的悔恨和煎熬,便到公安机关自首。陆军的妈妈提出了离婚。
母亲再婚后,陆军随了继父的姓。后来,赵庆国获减刑提前释放。2011年,赵庆国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每月不足800元的退休金不足以支付高额的医药费。于是,赵庆国想到了陆军。当赵庆国几经打听终于找到陆军时,陆军却拒不相认。无奈,赵庆国只得将陆军起诉到法院。
尽管法院一审判决陆军每月支付赵庆国赡养费800元、陆军并没有上诉,但他却拒绝给付。面对执行法官,陆军说:“我的成长和成功都离不开继父的鼓励与支持,我只认继父是我爸。而赵庆国虽然生了我,却背叛了我妈、背叛了家庭,最后连情人都背叛了,我从心底里不能接受他。”
2013年3月,当执行法官再三找到陆军做调解工作时,虽然陆军终于答应定期将赡养费打到赵庆国的账户上,但40年来的心结始终没有打开。
【法眼】赡养作为法定义务并不以相对应的权利得以行使为前提,而道德的谴责更不能除却法定的义务。对于陆军来说,尽管他没有得到生父的抚养,尽管他的生父存在或多或少的过错,但这些都不能对抗他对生父的赡养义务。
因未继承财产不赡养不行
93岁高龄的齐蓉起诉小女儿韩莉的诉状是由儿子韩池提交的。此时的齐蓉身患帕金森综合征、心衰、肾病等,大小便失禁,已经完全丧失了自理能力。她的生活一直由儿子韩池和保姆照料。
庭审中,韩池再三强调:“我今年已经67岁了,我那点儿退休金还不够支付保姆费呢。我妈一年里大半年都得在医院里待着,我实在付不起那么多医药费呀。”齐蓉一共有三个子女:大女儿韩萍、儿子韩池和小女儿韩莉。无奈之下,2012年8月,齐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远在深圳的小女儿韩莉。
得知自己被起诉,韩莉也是一肚子的委屈。韩莉说,她自1989年调到深圳工作后,便将守寡的母亲一并接到深圳赡养。这期间,因为母亲患了帕金森综合征,她曾独自为母亲支付了10万余元的手术费。2000年,韩池突然提出想接母亲回北京与他同住。韩莉并没有多想,就让他接走了母亲。此后,她便每月给母亲寄2000元赡养费。直到有一天,她意外得知,哥哥将母亲接走是为了母亲名下被拆迁的四合院。她说:“我妈的四合院拆迁了,我哥不但独占了拆迁款,还将我妈名下的其他房产都改到他的名下。他得了这么多好处,还不停地起诉我和大姐,以我妈的名义要钱,简直是没道理。要是想让我们三个子女共同赡养我妈也行,那就让他把独占的财产退回来!”
最终,法院于2012年年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韩莉承担原告齐蓉所花费用的1/3,赡养费须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原告及被告的收入状况、原告居住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再行酌定。
【法眼】赡养是法定义务,不附带任何条件,更不是解决家庭财产分配矛盾的对换方案。再有失公平的财产分配,也不能影响子女履行赡养的义务。
兄弟签协议弃赡养无效
2013年1月,面对执行法官,74岁的林育青老泪纵横地说:“要不是我住院花钱多,怎么会有这么多事呢!”林育青没有收入,这几年一直跟着小儿子林宏强生活。自从他生病以后,小儿子几次向他表明已无力赡养。于是,老人想到了大儿子林宏刚。不想老人刚提出让大儿子给赡养费,大儿子就拿出来一份协议,老人顿时无言。
林宏刚手中的协议林育青是知道的,那是2010年4月签的。当时,鳏居多年的林育青感到自己身体每况愈下,身边需要有人照顾和陪伴。于是,他向大儿子表明心迹,他想把自己唯一的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价值12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大儿子,自己以后就跟着大儿子过了。没想到,就在林宏刚将父亲接到家里同住的当天,林宏强听说了父亲的决定,拿了把菜刀直奔哥哥家里,声称谁敢和他抢房子就砍了谁。林宏刚一看弟弟这架势,也不敢招惹,便当着父亲的面与弟弟达成协议:父亲的房子归林宏强所有,但林宏强须给付林宏刚房屋补偿款30万元。今后,由林宏强独自赡养父亲,负担其生活、医疗等相关费用,与林宏刚无任何关系。协议签订后,林育青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小儿子林宏强。由于一时拿不出30万元来,林宏强便给林宏刚写了一张借条。从此,林育青搬进小儿子家生活。现在自己看病需要钱,林育青只得向大儿子求助。不想,大儿子却说:“当初我们签的协议上写得很明确,我不要家产,也不用赡养。现在又找我来了,除非让老二把房子给我。”
心寒的林育青只得将大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给付赡养费。法院判令林宏刚每月给付林育青赡养费4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林宏刚仍拿协议说事。法官再三释明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你父亲才是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他才有权对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处分。你和林宏强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你俩订立协议确定他人房屋归属的行为是无效的。”最终,林宏刚表示会按月给付父亲赡养费。
【法眼】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子女义务,子女之间就父母赡养问题的约定是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无论林宏刚和林宏强的协议如何约定,无论林宏刚是否放弃家产均不能免除林宏刚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任何理由都不能对抗法律义务
宋鱼水(中国十大女杰、全国模范法官、全国妇联副主席)
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如果是亲生父母,赡养的义务基于血缘;如果是继父母,赡养的义务基于继父母是否抚养过子女。尽管上述案例中的子女对自己未尽赡养义务提出了各种理由,但均未获得法律的支持。
近年来,父母的房产是引发子女赡养纠纷的最重要的物质利益,法律在界定房产和赡养问题时最大程度地考虑了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拥有房产的父母而言,房产的价值能够让父母安度晚年。房屋一旦变卖,子女的问题会更多。所以,法院在协调家庭利益冲突时除非别无选择,一般不会变卖房产,而是在子女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确认父母由哪一方子女赡养以及赡养的经济来源。
在现代生活中,子女精神追求和物质追求都呈现个性化和多元化。同住在一个屋檐下的大家庭越来越少,父母不可避免地只能与其中一个子女同住。在房子难以一分为二的情况下,房产利益的平衡十分困难。子女各方需要法律的公正,更需要血缘关系的帮扶与让渡。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父母的房产处分权在父母,其有权遗赠或分配给任何一方。公正是相对的,法律介入时,一方享有房产,另一方只能享有经济补偿。我们常说,要用发展的眼光解决社会的矛盾,包括家庭的矛盾。作为子女,务必要认识到,父母的一套房产无法变成多份,分配是相当困难的。情、理、法兼顾是我们共同的追求,也是最公正的标准。
赡养是对父母的义务,不是处理家庭财产的附带条件。再有失公平的财产关系,也不能影响每位子女严格遵守法律履行赡养的义务。我们要充分理解赡养父母的神圣法则,中华民族赡养父母的法律条款与赡养父母天经地义的伦理道德从未冲突过。
在我国巨大的变革时期,家庭面临的变革也是空前的。在上述案例中,子女们大多具备赡养能力,很多案例在诉讼、执行阶段仍能协商解决。但是,随着老龄化、独生子女压力大等问题的出现,父母养老的问题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目前,除了子女的赡养义务外,在保险分担、医疗保障、敬老院等多元方法的措施中,发达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及教训。我们国家正在努力从家庭战略的角度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和老有所养的保障制度。当我们更多地认识到,当全社会致力于公共建设和公益活动时,每个家庭的养老成本都将变小,每位老人都是我们共同的老人。这个理想虽然很遥远,但努力就会带来改变。
(文中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