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老年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生活,这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搭伴养老”。因为没有履行结婚手续,他们的婚姻关系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婚姻关系会给老年人带来一些尴尬。
共同生活多年 不能“离婚”
案例:独居的李大爷和张老太,各自的子女都在国外工作,连续几年都没有回来看望他们,过分的冷清促使两人走到一起。双方征求各自子女的意见,都没有得到赞同。考虑到子女的感受,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过了一段时间,张老太感到李大爷为人处世不太大度,日常开支常常由她一人承担,便想与他“离婚”。她想通过法律手段与李大爷“离婚”,被法院告知不予受理。
说法:张老太和李大爷的结合,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现在分开不需办离婚手续。张老太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有财产等纠纷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如果张老太提出需要界定双方财产分割问题,则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多年积蓄 不能以“夫妻”名义分割
案例:老谢退休后自己办了一个网站做生意。老伴去世后,他结识了年近六旬的王大妈。为了防止出现家庭财产纠纷,他们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平时,王大妈忙家务,老谢忙生意,两人逐渐有了不少的积蓄。前不久,老谢得了脑血栓,床上拉、床上尿,王大妈怕脏怕累不太靠前,老谢以她照顾不周为由,多次要王大妈搬走。王大妈也同意与老谢分手,但要求分割老谢的财产。老谢认为自己每月都给她零花钱,不肯分割。王大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能以“夫妻”名义分割财产。
说法:老谢和王大妈没有登记结婚,没有确立夫妻关系,双方没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应承担相互扶助的义务。王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因为有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老谢和王大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王大妈应适当分得一定的财产。
一方去世 另一方不能继承遗产
案例:尹某丧偶后来到城里给退休丧偶工人王某当保姆,已照顾王某8年。说是保姆,其实他们已以“夫妻”名义同居。王某子女都在外地,除过年过节外,平时很少回来。王某已经80多岁,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尹某对王某的照顾十分周到。为此王某曾表示,自己去世后,其所住的这套房子由尹某继承。最近王某去世,因无书面证据,王某的子女并不认同王某的“遗嘱”。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也被法院判为无夫妻关系不能以夫妻身份继承对方遗产。
说法:尹某和王某同居8年,虽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可同居时没进行结婚登记,同居后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他们之间的关系不能构成合法的夫妻关系,虽尽了许多“夫妻”义务,也不能以夫妻身份继承王某的遗产。但尹某可以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