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菏泽市市长孙爱军,签发第6号菏泽市人民政府令,发布《菏泽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规定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供养资金由市、县区、乡镇按照1:4:5比例三级财政负担,确保农村无保老人老有所养。
《办法》确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办理丧葬事宜。
《办法》指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资助解决。农村五保供养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和获得的各种奖励资金归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所有,不得用于抵消本人应享受的五保供养费用。
《办法》强调,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照料和管理,不得以各种名目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办法》要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主要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供养资金、农村五保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和农村五保服务机构管理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市、县区、乡镇按照1:4:5比例三级财政负担。市、县区、乡镇财政应当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实际人数,按照供养标准足额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