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退休前有很长一段时间从事新闻工作,采编稿件200万字左右,在省内外的报刊上发表散文、杂文、小说、报告文学、文学评论等40多万字,可谓与文字结下了不解之缘。2012年退休后,我依旧兴趣不减,砚田笔耕,感到其乐无穷,不知老之已至。

关注社会,传播正能量

  一次,我在和南师大一位老师的闲谈中得知一件事。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50多岁的萧老汉,收养了被遗弃的女婴荷花,后因生活难以为继,萧老汉带着小荷花投奔了远在黑龙江的姐姐。可时间一长,姐姐家不愿接纳小荷花了。萧老汉决定仍带小荷花回安徽。火车上,3个歹徒深夜向萧老汉强索财物不成,用刀子向祖孙二人乱砍乱扎,其中一刀扎在小荷花的脊柱上,从此小荷花高位截瘫。萧老汉回到老家后,将能卖的东西都卖了,带着小荷花来南京边乞讨,边为小荷花治病。此事被留学于南师大的比利时女生安娜(汉名贾宜汀)知道后,她主动花钱为小荷花治病,课余为小荷花补习功课,后又将她安排入学,并为小荷花租了房子,每月给萧老汉一笔生活费,让他不必整天拾荒,专心照顾小荷花。我经过深入细致的采访,写成《一个哀婉而温馨的故事》,发表于江苏《老年周报》和江苏《红十字》。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上不少人向小荷花伸出援手,有人送钱,有人赠物,有人助其看病,南师大的一位退休教授,还为其买了一台新的电视机……转眼小荷花初中毕业,安娜又急需回国,虽然她对小荷花日后的生活做了妥善安排,但还是怆然于怀,寝食不安,难以放心。此事被南京鼓楼广厦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沈长明获悉后,他主动担负起扶养小荷花的责任。他每年交给原白下区(现秦淮区)红十字会3万元,由他们每月付给萧老汉的房租费和生活费。后来沈长明又为小荷花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让祖孙俩在南京落下了户口。沈长明还表示,有生之年,他将对小荷花负责到底。

    我经过后续采访,又写了《爱的接力》等文章,先后发表于《现代快报》、《现代家庭报》、《大众文化》等报刊。一时间,爱心如潮,不仅彻底解决了萧老汉祖孙俩的衣食之忧,而且让人们亲睹了人间真情,传播了正能量。

  党的十八大前,公款吃喝成风,老百姓切齿之声,俨然可闻。为此,我写了杂文《鸭舌汤•鸡舌汤•吕蒙正》(发表于宁夏《共产党人》)、《官衙岂能成驿站》(发表于《党的生活》)、《哀平遥》(发表于《世纪风采》),抨击时弊,狠批了不正之风。十八大后,党中央铁拳治腐,我又写了《且听且自警的另类话语》(发表于《反腐倡廉》)、《谨防爱好成为阿咯琉斯之踵》(发表于《党的生活》)、《小议贪官之泪》(发表于《银潮》)等多篇杂文,为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尽了自己的绵薄之力。

行走神州,歌颂祖国壮美河山

  我国古代的丝绸之路到了甘肃的敦煌,经过玉门关和阳关通向西域、中亚、西亚和欧洲,故玉门关和阳关在历史上久享盛誉。

  我一直有沿丝绸之路走一遭的想法,退休后我终于如愿,且有幸目睹了“二关”的“真容”。归来后我写了《瀚海二关》一文,发表于《孤山》杂志。文章既写了当年雄关的壮美,又写了其后来的沧桑破落,以及今天的“旧貌换新颜”,读了让人俯仰低徊,感慨万千。

  山东的曲阜,历史悠久,闻名遐迩,前人介绍它的文章比较多。我退休后,两游其间,深觉它最大的特点,是整个园林浸沉于儒家文化和儒家思想之中。于是我撷取了其中三件很有代表性的事件,写了《散落在孔林的故事》,发表于《常州日报》的副刊,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

  可以这样说,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人无分男女老幼,只要听到“芦花放,稻谷香,岸柳成行”或“垒起七星灶,铜壶煮三江,摆开八仙桌,招待十六方”,都会心生歆慕之情,想起常熟境内的沙家浜。退休前,因采访,我也曾去过常熟,参观过“沙家浜纪念馆”。但因来去匆匆,走马观花,了解不深。退休后,我再去沙家浜,查找了当地的许多资料,获悉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这里有许多英雄儿女壮烈牺牲,其事迹可谓惊天地泣鬼神。沙家浜是片血染的土地!解放后,经过沙家浜儿女的艰辛努力,如今是绿满田畴,稻谷飘香,春雨杏花般旖旎。我感于心,发为文,写了散文《红绿相映沙家浜》,发于《罗塘天地》。烈士有知,当可告慰他们于九泉之下。

潜心古典诗词,言前人所未言

  我在大学读书时,便特别钟情于语短情长、笔花四照的中国古典诗词,但苦于时间有限,未能仔细研读。退休后,我遨游其中,写了些既具思想性,又具趣味性的文章。

  在中国文学史上,诗人之间的唱和之作比比皆是,而相互调侃之作则不多见。诗人之间的唱和,使诗词园地里百花吐艳,万紫千红。同样诗人间的调侃,因新意迭出,也让诗词园地里争奇斗艳,群芳竞放。

  唐玄宗李隆基宠幸杨贵妃,终日纵情声色,结果弄得国破家亡,杨贵妃被迫自缢于陕西的马嵬坡。历代不少文人都同情李、杨爱情的不幸,写了许多哀艳动人的诗词,其中白居易在《长恨歌》一诗中则说“回看血泪相和流”。到了清代,大诗人袁牧写了《马嵬》一诗:

  莫唱当年长恨歌,人间亦自有银河。

  石壕村里夫妻别,泪比长生殿上多。

  袁牧的《马嵬》诗绝不是贬抑白居易,只是用调侃的语气道出了自己的文学见解。

  又,白居易在《琵琶行》一诗中,对一位流浪江湖的歌女的不幸表示同情,诗末写道:“座中泪下谁最多,江州司马青衫湿。”清代的佟法海在《吊琵琶亭》诗中调侃白居易道:

  司马青衫何必湿,留将眼泪哭苍生。

  我把以上见闻,写成短文《诗人之间的调侃》,发表后较受读者欢迎。

  王嫱,字昭君,汉元帝时南郡秭归人。她被选入汉宫后,汉元帝身边珠围翠绕,不能雨露均沾,于是叫画师为这些美女画像,被他看中的便“按图招幸”。王昭君自恃貌美,不肯贿赂画师毛延寿,毛于是将她压至群芳之后。一气之下,王昭君自愿嫁给北方匈奴的呼韩邪单于,出塞和亲。于是昭君出塞成了千古美谈,历朝历代歌咏昭君的诗有600多首。这些诗吟诵的虽是历史事件,但都倾注了作者的认识、感悟和倾向,特别是诗人们不愿重蹈前人的窠臼,自成一格,使这些诗异彩纷呈,摇曳多姿。我经过认真整理,将其分成四大类——感伤型、艳羡型、翻案型、赞颂型,条分缕析。我将这诸多内容,写成《王昭君及描写王昭君的诗》一文,《老年周报》发表后,很快被《中国剪报》和黑龙江的一份报纸转载。

岁月匆匆,一个人不能增加自己生命的长度,但可增加生命的宽度。我虽已成伏枥的老骥,但壮心不已,正如我在庆祝祖国60周年华诞所填的《浣溪沙》一词中所写的:休道余生无多日,夕阳应比朝阳红,鼎新革故建新功。

 

“共有财产”处分难,事前“约定”很重要/周慧静

不动产上有我的名字,就是“我”的财产吗?对许多老年人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不过在实际生活中,这个答案却未必那么绝对。对于共有产权性质的不动产而言,老人虽然是共有产权人之一,却往往受制于种种因素无法直接处置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甚至在此过程中还会遭遇到各种难堪。法律界人士指出,老年朋友有必要学习与共有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处理财产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四种情况、制定好相应的维权措施。

案例:有房难养老,共有产权成障碍

  今年83岁的林老伯想安度晚年,却不得不每天忍受着儿子、儿媳的冷言冷语,想搬出去住没有能力,想卖房又障碍重重。原来,林老伯所居住的一套百余平方米的住房是林老伯夫妇早年共同出资购买的,但是产权证上写着夫妻俩和林老伯儿子3个人的名字。儿子成家后继续与林老伯同住,一直相安无事,但老伴去世,父子关系逐渐起了变化。

  据林老伯讲述,他经常遭到儿子的谩骂,儿媳也不给他好脸色。他不可以在儿子的“地盘”上随意走动,更不可以把东西放到儿子的“地盘”上,自己屋里的东西则经常遭到两人的破坏。气愤之余,林老伯要求儿子搬到他们自己购买的新房居住,或是通过出售这套房屋各自分家另立门户,但均遭到了儿子的反对。无奈,林老伯只得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法。但咨询下来,律师给他的反馈是要出售这套住房,必须得到林老伯儿子的同意。

  家住上海浦东的徐女士也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徐女士现在居住的房子系父母留下的遗产,由于住房紧张,这套房子里曾经共同居住着徐女士的父母、徐女士以及徐女士的弟弟、弟媳一家。如今父母双双过世,徐女士和弟弟共同继承了这套房屋的产权,而徐女士由于未婚一直并且还将继续居住在这套住房中,这让徐女士的弟弟心生不满。

  徐女士告诉记者,弟弟对她非常不友善,经常到她房间里搞破坏,她甚至没法在夏天开空调。徐女士平时靠养老金维持生活,完全没有经济能力给自己安排一个独立的住处,而这唯一的住房她也没法单独处置,欲分割财产却遭到弟弟和弟媳的阻挠。

调查:共有情况多样,处分需按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共有问题进行了单独列章,对共有的形式、共有财产的处分予以了明确规定。上海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金玮律师表示,处理共有财产问题可依据这部法律。如果老年人与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共有产权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调查发现,共有财产处分难题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其中既有产权人自身原因,也有实际法律执行中的制约。

  情况一:个人财产变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的形式共分两种:“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如房产系老年人的个人财产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只要该老年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作出买卖等处分行为,而无需征得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同意。如房产为老年人与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则其作出的处分行为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在中国,许多老人都有一种传统观念,就是自己百年以后,所有的财产都要留给自己的子女。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张冀庆律师认为,一些对于自己应享有的财产权利缺乏认识的老年人,轻易地把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变为和子女共有的财产,为今后处分带来困难。也正是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一些子女把父母的财产看做是自己的财产,在成为共有产权人的情况下,对父母的处分要求表现出不满。

  情况二:未进行约定和留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法条中提到了“约定”一词。金玮律师指出:“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这是因为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中有一条就是“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然而,由于存在亲情观念,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时,往往以口头的形式进行相关约定,并没有留下任何书面凭证。这些应有的法律手续当初因为“顾念亲情”而被省略了,但结果却往往因为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不顾念亲情”而产生法律纠纷。生活中,一旦共有关系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处分共有产权时可能需要重新协商,使得共有财产的处分变得难上加难。

  一些老年人由于法律知识不足,不知道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些老年人具备了一定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可是面对自己的儿女或其他亲属侵犯自己财产的行为,却往往选择息事宁人。对老人来说,拿起法律武器多少会影响及“误伤”彼此间的亲情关系。对普通的中国家庭而言,一旦对簿公堂,亲情也就荡然无存。基于这样的文化传统,老人更应重视事先的“约定”,所谓“先小人后君子”可能可以避免事后的纠纷与难堪。

  情况三:法院判决难以执行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金玮律师表示,当老年人对该房产提出合法、合理的处分建议,而又遭到子女或其他共有人反对的,不得不面临“分家”时,则可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案例中,也有过法院不作具体判令的判决结果,只明确了老人以及子女在某处房产中所享有的产权比例。这是因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必须将产权判令给其中一方,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

  情况四:遗赠仍难以避免共有纠纷

  在林老伯的案例中,林老伯曾打算通过遗赠的方式,把自己的一半产权赠与一直很照顾自己的妹妹,或是以交党费的形式捐赠出去,又或是委托给一家养老机构。这种做法依据的是《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然而,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东方表示,要接受这样一份遗赠,谁都免不了与林老伯的儿子陷入一场纠纷。“林老伯的妹妹照顾林老伯可能只是出于善意,并不是为了分得房产,她宁愿放弃这样一份遗赠也不情愿和林老伯的儿子打官司。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非亲非故,要找到一家肯为林老伯帮忙的机构也并非那么容易。”

律师提醒:财产无小事,处分需谨慎

  家和万事兴。社会提倡父慈子孝、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中华传统的价值观倡导每个人都能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但在当下的社会大背景下,要达到“和谐”的目标,公民,尤其是老年公民仍然要有一定的法律防范意识。在记者的采访中,律师们大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张冀庆律师认为,作为产权人,应具备一定的财产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增加共有人时需慎重,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必要时,产权人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张律师强调,留下相关书面凭证尤其重要,“不该省的法律手续不能省。”

  “家庭成员之间应和睦相处,如果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应该以积极主动的沟通为主。”李东方律师认为,倡导老年人主动学习法律,树立维权意识,并非鼓励老年人与子女、亲属动辄对簿公堂,也绝不是教唆老年人“生事”,“老年人的要求并不高,无非是安心、愉快地养老。老年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作为受赠人也不要有害怕心理,合理、合法地继承老年人的财产,这同时也是在帮助老年人处分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