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下这个题目的时候,我相信会有很多人会说,担保本身就是有风险的,只有自己为自己的风险担保了。
这里我想说的是,如果当一笔借贷刚刚启动,如果银行经办人能够如实告知担保人应承担的风险,借贷就不会付诸实施,作为银行债权方是十分清楚的,也一定是非常不愿意看到的。正因为如此,难怪有那么多一拨又一拨的担保人事后都悔不当初,跳进“火坑”而最终悔青了肠子。
事实上,很多担保人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大都处于好心,而且一定是对担保书的内容和条款不甚了解的,唯一知晓其中利害的债权方经办人却往往是三缄其口,个中利益使然,他们根本不会跟担保人告知什么风险之类的提醒。
我手中就有一份“担保格式合同”。
担保书首页右上角写着“最高额”,再仔细往下看,在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的第二款写着,“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本条第三款,写着“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五条“保证人承诺”中的第六款,“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处理,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所以引用上述条款的约定,只想说明一点,没有经历过、没有担保常识的担保人,就是念给听也不知所以的。“最高额”是什么,“循环使用信贷资金”是什么,“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是什么,“连带担保责任保证”又是什么,这些非专业人士根本不了解的专业术语,无非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办理信贷担保手续时,经办人解释清楚了这一切,还会有人出面担保?
因此我认为,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同时,能否及时地、充分地给担保人一些善意的提醒,多一些人性化,而不是把希望寄予争议之后的“诉讼解决”。我现在所了解的很多情况是,债务人可以因为种种原因规避了风险,哪怕上了“老赖”黑名单,而所有的风险却要担保人自行买单,这不能不说是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