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撤销赠予难以获得认可

吴凡云  

  案例原告路某和83岁的杨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路B及第三人路CDE系两原告子女杨某系被告及第三人继母两原告自1975年就一直居住在其所有的房屋20111两原告考虑到年事已高需要有人在身边照顾遂与被告等4个子女商议原告将其所居住的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并口头约定由被告负责两原告的日常生活协商一致后2011222原告将房产过户至被告名下201111被告搬进房屋与两原告共同居住生活20156两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被迫搬离房屋杨某多次表示要么被告把房子还回来她支付被告相应的装修款要么被告给她35万元她独自去养老院生活被告予以拒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61017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第三人路DE共同协商约定被告每月给予两原告1500元生活费被告负责两原告的生病住院治疗事宜承担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并保证两原告居住在原房屋直至去世但后因两原告反悔未能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两原告与被告分开居住后原告平常由付酬的钟点工予以照料被告经常回去看望原告但原告拒不开门20161222被告向法庭书面承诺20161017日调解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承担扶养义务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形成附义务赠予合同关系原告自愿将赠予房产过户至被告名下赠予合同成立并已生效被告也依约开始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20156被告被迫离开原告居住的房屋此后多次试图回到原告身边照顾原告但均被原告拒绝现原告以被告拒绝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为由请求撤销赠予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予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予可以附义务赠予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原告自愿将赠予房产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也依照约定履行了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原告请求撤销赠予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