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司法证明制度,正在与寻常百姓的生活发生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时下,在继承、遗嘱(遗赠)、婚姻家庭等方面遇到烦恼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公证。
继承权公证,平息争夺遗产风波
2012年11月,机关干部武某因突遇意外事故死亡。处理完后事后,武某之妻相某打算独占遗产;武某的父母则认为儿子的遗产应当归武家所有。双方为此纠缠不休,并先后来到公证处申请为己方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对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认真审查。针对武某生前未曾留下遗嘱的特殊情况,公证员首先对死者的遗物进行了清点,查明武某生前遗有存款合计人民币4.66万元和一些衣服物品,个人生前欠债6400元。公证处为此首先出具了清点物品公证书。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应视为共同财产。据此,公证员对死者遗留的人民币4.66万元进行了析产,出具了析产公证书,证明死者遗留的4.66万元中的一半2.33万元属于死者遗产,另一半属于相某的财产。对死者生前所欠的6400元债务用武某的遗产进行了清偿,武某的最后遗产为1.69万元,对这部分遗产,公证处依法出具了遗产继承公证书,证明该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相某和武某父母继承。
点评: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另一种是遗嘱继承。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的法律制度,但出现下列六种情况时,应采用法定继承:①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遗赠或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②遗嘱被宣告无效的;③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④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⑤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⑥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本案即属于法定继承的情况。在死者妻子、父母争夺继承权的情况下,公证员首先帮助当事人分析确定了遗产范围及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分担,进而依法提出了继承方案并办理了相应的公证证明,从而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公证,维护了出嫁女儿的合法权益
已故的徐老太原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家另过。2006年徐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后,两个儿子非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找茬责骂老人。无奈,老人只好独自生活,日常起居的费用均由其女儿承担。2011年年底,老人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告知已是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处房产(价值16万元)遗留给女儿。两个儿子知道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坚决反对母亲这样做。2012年初,徐老太在别人的指点下,为女儿办理了遗嘱公证书。同年4月老人辞世后,她的两个儿子与女儿为争夺遗产而闹上法庭。法院根据徐老太女儿出具的遗嘱公证书等相关证据,判决徐老太的遗产由其女儿继承。
点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口头遗嘱的效力最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老太摆脱世俗偏见,自主行使遗产处分权,立遗嘱指定其女儿继承遗产,显示出徐老太法律意识的觉醒。另外,当事人通过公证遗嘱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既充分体现了本人的意愿,也完全符合我国保护公民合法处分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婚前财产公证,为老年人再婚清障
赖某66岁,系某五金厂退休职工。2011年5月,与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患脑溢血离他而去。2012年8月,赖某打算与农村妇女程某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但这一打算却遭到了赖某四个子女的强烈反对,阻挠的理由是担心其父一生积攒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思来想去,赖某携再婚“妻子”程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赖某、程某在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前财产在有生之年归各自所有,生前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二人顺顺当当地结为连理。
点评: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中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但再婚后的婚前财产如何使用以及最终由谁继承,就成为当事人及双方子女必然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这一公证案例可以看出,中老年人再婚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对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婚前财产公证,不仅给再婚中老年人及双方子女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为再婚双方及双方子女之间的和睦相处提供了合法、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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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2.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3.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4.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5.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6.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7.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8.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9.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