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教育督导制度于1986年得以恢复、重建。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部设督导司,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设视学室或视导科(组),做了很多工作,取得良好效果。1955年4月,教育部还曾下达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通知。但不久,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教育督导工作很难开展,教育督导机构于1958年被撤销。
社会主义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得益和源于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换言之,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发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1977年9月19日,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要找一些40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要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要像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这样才能使情况反应的快,问题解决的快。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小平同志的讲话为教育督导制度的建设提出了设想。为贯彻落实小平同志指示,由王震副总理建议和推荐,1978年初,王季青(王震同志夫人)、苏灵扬、姚文、杨滨四位老同志到教育部任巡视员。
1983年7月,教育部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要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都要设立督导机构。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设视导室,聘请第一批视导员,负责巡视、检查、指导全国普教工作。
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视导室更名为国家教委督导司,标志着中国教育督导制度正式恢复、重建。
1987年7月,山东省教育厅设立督导室,标志着山东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和重建。
我于1990年2月从省教研室调到厅督导室。督导室当时只有王景孟同志一人,系正处级督学。6月,我被任为副处级督学。其时,督导室的职能不明确,工作极少,我们两人也无法主动开展工作。
同年9月,省教委、编委、人事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尽快地建立健全我省的教育督导制度”。此后,全省教育督导制度才逐步恢复发展起来。
教育督导机构及队伍建设
1991年后,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明显加强。此年,省督导室增加到5人,其中专职督学3人。1992年9月,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简称《办法》),省教委任命主任督学1人(省教委主任吕可英兼),副主任督学1人(省教委副主任王恩大兼);李建刚同志任督导室主任。1992年9月,省政府任命刘荣源、马钊同志为副厅级督学。省教委任命厅党组成员、副厅级督学马钊兼督导室主任,刘庆春、高文浩任副主任、正处级督学,另有正处级督学卢占民、王成勋、邵小武及两位工作人员,共7人。同时,省教委聘任省兼职督学16人。
1994年1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健全督导机构,将省教委督导室改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使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
1997年4月,省教委督导室改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独立向各市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文件。
1998年,省编委在关于省教育厅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将督导室公布为“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设总督学1人(副厅级)。总督学马钊兼督导室主任,高文浩同志任副主任。
200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省督导室)举行挂牌仪式。副省长邵桂芳、国家督学吕可英揭牌。省教育厅长滕昭庆主持并讲话。
至此,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从恢复重建臻于健全完善。
2001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从而确立了全省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位居全国第一。
随着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的逐步健全,全省各市(地)、县(市、区)的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也从无到有,不断加强。
按照1992年省政府印发的《办法》要求,省、市(地)、县(市、区)都要建立教育督导机构,由此,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迅速建立。
1997年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建后,市、县教育督导机构也相继改建。2000年底,全省三级教育督导机构全部改称“政府教育督导室”。
与机构建设同步,全省也加强了教育督导队伍包括兼职督导队伍建设。
1992年10月,省教委印发《山东省兼职督学聘任办法》。同月,聘任山东省首届兼职督学16人,1993年2月由省政府颁发督学证书及聘书。1999年2月,省督导室从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省直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省委、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及部分市(地)聘任第二届省兼职督学48人,其中12名副厅级以上干部被聘为省特邀督学。
各市(地)也聘任了兼职督学。大多数市(地)还在乡镇聘任督学或督导员。2001年后,一支覆盖省、市、县三级,专兼职相结合,结构基本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教育督导队伍在全省形成。
同时,山东也积极申报国家督学。 1991年以后,山东省先后有尹钧荣、吴鸿章、吕可英、董树平、马钊、马庆水、张志勇、高文浩、陈显清、李希贵、孟庆旭、陈东升、徐剑波、左敏等同志被国家教委(教育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为国家督学。
教育督导工作的全面展开
(一)重点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
鉴于教育督导制度是改革开放后恢复重建的一种教育制度,许多方面的工作尚处于空白或者探索阶段,故对教育督导制度尤其是其机制体制的研究和实践就显得十分必要。
1990年初,省教委就以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尹钧荣牵头,开展教育督导制度基本问题的研究,并于1991年下半年起代省政府起草《山东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1992年6月颁发),促进了全省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
1998年,省督导室即要求有地方立法权的青岛、济南、淄博三市开始研讨并起草本市的《教育督导条例》。其间,省督导室召开多次研讨会,针对省人大常委会对三市督导条例送审稿的审议意见,进行集中研讨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供三市修改时参考。与此同时,《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的研讨工作也已开始。2000年8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这是全国第3部教育督导条例;2001年4月,审议批准《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系全国第4部、省会城市第一部教育督导条例;6月,审议批准《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系全国第5部教育督导条例。
同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规定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这些规定,在全国教育督导法制建设中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其中,对同级督政(即督导“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督导范围(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定,在全国属于突破。
《条例》确立了山东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
《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省级教育督导条例。2002年,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编写的全国《地方教育督导法规汇编》(第一集)《编辑说明》特别指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成为我国第一个省级人大通过的教育督导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的内容,还被编入2011年由北京师范大学牵头、全国几十所高校联合编写的全国高校教材《教育督导学》。
(二)建立健全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山东的教育督导制度从恢复重建起,就遵循“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督政为主”的方针。十几年中,山东督政工作制度建设和督政实践,都为全国创造了不少经验,1992年尤其是1998年后,一直走在全国督政工作前列。
从1992年起,省督导室开始突出抓对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1993年,省督导室组织制定并被实践检验的《山东省县市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方案》《山东省县市区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标准》由省教委先后印发,标志着“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督导评估验收制度的建立。这是全省首个面对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对全省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历史性贡献。
1998年7月,省督导室代省政府起草《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由省政府印发。正式建立了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为全国首创。
此后,省督导室又在全省建立了“两基”复查制度、“两基”监测制度、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评估验收制度、教育示范县(市、区)评估验收制度、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等。
(三)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
1、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
根据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精神,1992年11月,省教委印发《山东省高级中学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山东省初级中学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山东省小学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和《山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作为对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据此,多数市地相继制定了评估细则,逐步开展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全省正式建立了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这也是新中国建立以后山东省第一个督学制度。
1998年2月,省督导室重新制定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山东省初级中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山东省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方案》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
为确保上述4个督导评估方案的实施,省督导室制订《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于3月以省教委名义下发。
《工作制度》明确规定:督导评估是由督导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评估,既有督学的性质,又有督政的性质,综合性强,涉及到学校(园)工作的各个方面,面向每一所学校(园),是对一个地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的全面评价,最具权威性。《工作制度》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对中小学校(园)的各种检查、评估,并将各类教育检查、评估纳入综合督导评估或由督导室组织、协调。
山东的《工作制度》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同年7月,教育部向全国转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指出:“目前,各地各级开展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不少经验。但一些地方评估工作过多、过繁,给学校增加许多负担,产生了一些负效应。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对此有一定的针对性,现转发你们,可供参考,希望各地建立科学的督导评估制度,以推进基础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2、对幼儿园的督导评估
1991年和1997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都不包括幼儿园。但是,鉴于学前教育的重要性,省政府和省教委始终十分重视幼儿园尤其是农村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1992年省督导室就根据山东实际制定了幼儿园的督导评估标准。1998年1月,省督导室与省教委学前教育处在滨州联合召开全省幼儿园督导评估研讨会,研讨并制订幼儿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2月,《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方案》与中小学督导评估方案同时颁布。
将幼儿园正式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当时在国内尚不多见。
(四)全省重点开展的督导评估工作
1、“两基”督导评估及验收(另文介绍)
2、专项督导评估
1991年后,全省开展了一系列面向市、县两级政府的专项督导和执法检查等工作。主要有:
中小学教育工作“五项督导检查”
根据国家教委通知,省教委部署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教育经费增长、教师待遇等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在各市地自查基础上,1990年10月底至11月初,省政府督导检查组对菏泽、济宁进行了抽查,省教委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
对中小学教育工作两项督导检查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有关法规、文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关于对中小学教育工作两项督导检查的通知》精神,省教委自1992年3月份部署全省开展自查,并于9月中旬,对烟台等8个市地16个县(市、区)的114处中小学进行了督导检查;组织济南、青岛两市对小学生课业负担情况进行自查。
“两基”实施状况监测工作
1996年1月,国家督导办发出通知,委托山东、湖南两省开展义务教育监测实验和研究。省督导室确定昌邑市、垦利县为实验县,开展实验工作,效果良好。1997年,省督导室扩大实验至潍坊、东营所辖各县(市、区)及济南、青岛等市的部分县(市、区)。在实验基础上,为了巩固“两基”成果,提高全省“两基”的整体实施水平,1999年4月,省督导室向各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在全省建立“两基”实施状况监测工作制度,编制下发了“两基”实施状况监测指标。这在全国尚属首家。
2002年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建立义务教育监测系统。12月,全国义务教育监测项目工作培训班在青岛召开。山东省督导室作大会典型发言。1993年4月,国家督导办在泰安市召开义务教育监测工作研讨和现场会。1995年,义务教育监测项目被推广到全国各个县(市、区)。
山东的义务教育监测工作为全国义务教育监测制度的建立做出重要贡献。
教育经费法规政策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1991年后,省督导室多次约请省有关部门组织对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经费(尤其是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教师工资和经济待遇落实情况、民办教师工资发放及拖欠情况等内容的督导检查。其中,规模和影响较大的是1997—1999年省五部门联合组织的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督导检查。
1997年9月,省教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协科教文卫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地方税务局(简称省五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市、县自查基础上,省五(六)部门于1998年6月和1999年11月,先后对济南等6市地和青岛等10市进行了抽查(省财政厅参加了对青岛等10市的抽查)。
督导检查结束后,省五(六)部门向全省下发检查通报,同时报告省政府,并在《山东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山东台等媒体发表或公布。对存在的问题坚决予以揭露,尤其是第一次对问题严重的市、县、乡公开点名批评,对各地震动很大。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整改,促进了“两基”的巩固和教育事业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
山东的这次督导检查引起教育部高度重视。国家督导办将山东的督导检查通报呈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李岚清于1999年4月18日批示教育部部长陈至立:“你们可以建议其他省、市、区也仿照山东做一次认真检查。”
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
1995年至1999年,山东组织了两次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简称“五查”)。
1995年 “五查”的内容是“两基”规划的实施情况,《教师法》的落实情况,增加教育投入的情况,加强德育工作的情况,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落实情况。1996年4月,省教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协科教文卫委联合对全省市、县两级的“五查”工作进行了抽查。抽查总结报告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三委。
1998年9月,省督导室在全省部署“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工作。1999年省督导室分两次对13市的30个县(市、区)进行了抽查。
3、对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工程的督导评估验收
1998年11月,省教委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实施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工程(简称“普实”),由省教育督导室牵头、协调,统一组织检查评估。经省评估合格的县市区由省教委颁发“山东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匾牌。
1999年10月,全省“普实”督导评估验收工作正式启动。
由于“普实”工程将督导评估范围从义务教育学校扩大到高中及职业学校,评估内容从“普九”的着重校舍、仪器、图书、音体美器材等教育教学设施的配备延伸至对上述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评估对象既有学校、教育部门也包括政府,还有学生,因此,成为“两基”实现以后,加强对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促进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发展的又一重要机制。
至2007年,16个市的60个县(市、区)通过了省的 “普实”督导评估验收。
4、对县、乡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
1998年,全省督政工作的重点由对“两基”的督导评估转向对县、乡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其标志是同年7月《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的颁发。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名义出台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
1999年1月,省督导室印发《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3月,印发《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决定全省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各市人民政府也先后建立了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
到1999年底,全省正式建立了对县、乡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
这是全国第一个建立这一制度的省份。
5、“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督导评估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从1999年下半年起,省督导室在兖州市和莱州市开展了“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评估试点工作。
2000年5月,“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会议”在兖州市召开,省督导室组织了对兖州市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确认兖州市基本达到省教育工作示范县等级,在全省率先成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7月,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8月,莱州市也通过了省的督导评估。
2001年5月,省督导室正式公布上述5县市区为全省首批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由省政府颁发奖牌。
“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制度正式确立。
作者:高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