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省农业厅工作期间,亲历了我省农村发生的许多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其中感受最深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蓬勃发展,还为后来全省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奠定了基础。

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包产到户”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悄然实践,全国各地纷纷学习小岗村经验。1978年2月9日,菏泽地委召开的常委扩大会议形成了一个迈开农村改革步伐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强调指出:“农村一切工作要以生产为中心,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在不断巩固集体经济和坚持按劳分配的前提下,什么政策、办法、措施最有利于发展生产,最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就应当采用和实行”。会后不久,东明县沙窝公社柳里村迅速行动起来,把自留地退给了各农户,接着又把多年不种的撂荒地分给农民耕种;同时,沙窝公社李沙窝村将1067亩土地按人“包产到户”。当年,这个县的一些生产队还开始实行“责任田”和“大包干”的生产管理办法。由此,山东农村改革在最薄弱的鲁西北地区率先萌发,得以突破,并迅速推广。“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东明县的经验引发了省委、省政府的重视,1980年初派调查组赴东明县,撰写了《关于东明县包产到户的调查报告》和8个典型材料,省政府在《工作动态》上全文刊载。1980年4月23日,省委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责任制的具体形式应当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凡是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群众愿意实行的,都要肯定。1980年9月8日,山东省委书记办公会议进一步指出,在那些集体经济长期没有搞好的地方和单位,应当允许包产到户,以便尽快改变落后面貌。

时间进入了1981年,随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在山东省的贯彻落实,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山东省不断冲破阻力,迅猛发展。到1981年底,山东农业生产责任制发展形成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统一经营、联产到劳,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等几种主要方式,其中,鲁西北地区普遍推行了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

1982年中央1号文件下发后,山东省进一步推广农业生产责任制,明确实行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1982年8月3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试行办法》提出,目前实行的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等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当稳定下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始终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允许多种形式并存,注重经济效益的原则。要从群众的实践中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生产责任制健康发展。随着《试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两种形式的责任制成为全省农村改革的主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山东基本确立,由此揭开了我省农村改革的大幕。

相比较于人民公社的土地经营模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而深刻影响:一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农民,他们可以自主决定生产什么,怎么生产,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分配上打破了平均主义,把土地产出与农民利益直接挂钩,农民收入实现了大幅度增长,除了改善生活还出现了生产剩余。三是实行土地承包以后,农民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农业劳动效率大幅提高,务农时间减少了,可以腾出时间从事二三产业,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人口红利。

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改革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至今仍是基本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一项经济制度,应当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进行修补和完善。



作者:刘言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