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福山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提高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一步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800元提高到67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3700元。
《通知》要求,五保供养资金按季度拨付到镇街,集中供养资金由镇街财政按标准及时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资金由镇街民政组织发放。为落实好这项工作,福山区要求各镇街、有关部门安排专人抓落实,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本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到位。(福山区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