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死缓面面观
尽管中国老百姓对贪污腐败行为早已经深恶痛绝,但是除了“贪官越反越多”的尴尬现状,法律对绝大多数伏罪贪官的命运安排也令人纠结。
“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贪污、受贿和徇私枉法”“广东省公安厅原厅长、省政法委原书记、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皮黔生受贿、滥用职权”“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原巡视员郭京毅受贿”“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2010年以来,这些曾经身居各种高位、权倾一方的官员纷纷被宣判,尽管罪名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被判处死缓。前不久,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志军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
全部个人财产。
新华社在2009年末曾经披露,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观察这些大小贪官的死缓原因,情形大同小异,主要是认罪态度、主动交代、赃款追缴等方面。死缓似乎已经成为贪官们的一种“常见待遇”。
缓死还是免死?
“死缓”在世界法学大典里不属于专用名词,也很难找出它的注释。故此,才有西南政法大学的刑法学教授称它是“中国的一大特色”。“死缓”作为中国刑法的重要刑名和刑罚制度,是由毛泽东主席在建国初期提出来的。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为巩固新生政权,进行了声势浩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史称“镇反”运动)。但由于运动中出现一些过火现象,引起了毛泽东主席的关注。为制止这种倾向,毛主席在1951年4月30日特别批示:“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会丧失劳动力。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处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同年5月8日,毛主席又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死缓”一词。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确定了“死缓”刑名。这在当时乃是古今之独创,亦为中外之首创,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的死刑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社会意义、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死缓”并非“免死”,只是“缓死”,即如果罪犯在缓期两年期间的表现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执行死刑。事实上,被判死缓两年后又被执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仅出现在个别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还没有贪官的案例出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认为,“一些人,尤其是普通老百姓总把判处死缓的原因朝司法腐败方面去遐想,其实有点牵强附会,这个原因更多是源于中国的死刑政策正在改变。”其实不仅仅是对贪官的判决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死缓,其他罪名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慎用死刑是个大的历史发展趋势。
2007年以后,国家的刑事奉行了“少杀慎杀”的政策。所以从我们走过来的这段路程来看,的确出现越来越多的死缓判决。对此,时任高院院长的肖扬曾一度对国家首次出现死缓判决超过死刑判决就有过表示。显然,这是国家对“慎用死刑”的一种认定。2010年,全国人大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所拟取消的那些非暴力犯罪死刑,其实也是在大力推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同时,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又着重规定,对已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可以根据情况把他们依法减改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作减刑。那么这些明文的规定,我们是不是可以把它理解为是国家在慎用死刑的同时,又另辟了一个“终身监禁”的口子?我们从对罪犯的惩罚手段上看,终身监禁对于贪官来讲,似乎更具有可怕性。死不了而又活不好的日子,恐怕才叫真正的“度日如年”。
治贪绝非“死与不死”那么简单
反贪拒腐,从来都是社会的强音。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多次表示要“老虎”、“苍蝇”一起打,同时还进一步加大了惩治贪腐的力度。纵观十八大以来,从李春城、衣俊卿,再到6月下旬以来的刘志军,连续三只“老虎”接连被打的消息,已经让人们感受到了中央打“老虎”的坚强决心,也说明习总书记所说的“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
但反腐越反越腐,数额动辄上亿,不是单纯的人品问题也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只有建立制度性的反腐措施,用有效而良好的监督手段,严格的审查,才能大大减少腐败。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对贪官的威慑力没有人们想象的大。“朱元璋时,贪七十两银子就杀而且是剥皮,也没有杀完贪官,没办法,贪饱了就不贪了,换一个没贪过重新贪、更麻烦。”有人举例认为,靠死刑反腐败是一种制度性偷懒。腐败猖獗,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转型时期、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制度失灵造成的问题必须用制度的完善去解决,死刑管不住腐败,河南省和贵州省几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就是典型例子。杀一儆百只能起到暂时性作用,而反贪拒腐的长久性功效还需组合拳,绝不能让贪官的死缓变为“另一种退休”。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坦言,目前对于职务犯罪我国主要是从刑罚的角度进行判罚,在经济方面的判罚比较简单,只是追缴赃款,没有额外的威慑性惩罚,贪官往往有“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心理。在国际上,除了对贪官有必要的刑罚外,还需要根据贪污受贿的情形进行惩罚性加罚。例如美国,除了罚没赃款外,会根据贪污受贿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计算出一个加罚额度,这个额度是对公共利益损害额度的3倍。新加坡每查实一次贪污受贿行为,在充公后会加罚10万。这意味着贪官贪污后,家人在经济上会受到很大的波及,这种方式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