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当遗嘱受益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者生前遗嘱前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均被告知,要对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进行公证,公证是继承房产、办理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没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房产登记部门一律拒绝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然而,这份执行了几十年的“铁规”,却被江苏省南京市一位年过五旬的打工女扳倒,她认为房产管理部门的这一规定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遂将其告上了法庭。今年7月29日,她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其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成为改写房产继承必须强制公证这一“铁规”的第一人。

  

    再婚待嫁之时,男友重病不起撒手人寰

白居易诗云:“二月繁霜杀桃李,明年欲嫁今年死”、“大都好物不坚牢,彩云易散琉璃脆”,表达了对美好事物不能长久的惋惜与无奈。近年来,南京市江宁区的魏红秀就遇到一段经过短暂幸福时光后,幸福又匆匆离她而去的痛苦不堪的经历。

魏红秀今年53岁,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人,早年由于与丈夫性格不合,离婚后只身带着女儿外出打工谋生,挣钱供女儿上学,养家糊口。

2011年初,见女儿大学毕业,能够自立门户了,劳累了一天的她回到出租屋倍感孤独。之前担心再婚影响女儿成长、学业的她,经过姐妹们的多次劝说,开始产生了找个老伴再婚的念头。

一次,她与家住南京市江宁区的单身男子曹俊邂逅相遇。曹俊60出头,风趣健谈,早年由于命运多舛,屡次错过姻缘,一直单身未娶。从单位退休后,之前习惯忙忙碌碌的他,一下子很难适应,孤身一人的他常常感到孤寂难熬。由于经历相似,年纪相差不算太大,两人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这对孤男寡女情投意合,相见恨晚。

当年五一节前夕,曹俊开始准备装饰婚房,要将魏红秀体体面面地迎娶回家。为了留下美好的回忆,曹俊和魏红秀协商,拍一套精致的婚纱照。拍照的前一天,为让婚纱照中的自己形象年轻、俊朗点,曹俊把魏红秀叫来,请她帮自己将白发染黑。魏红秀帮男友染发过程中,发现他头皮上出现一些小红点,起初她没当回事,以为是皮肤过敏,可过了几天后,红点渐渐大了起来,她感觉不妙,急忙把男友带到医院检查。

检查结果,犹如晴天霹雳,将她差点击倒在地。身体一直很棒的曹俊竟然患了肺癌脑转移,而且已经到了晚期。尽管医生告诉她,曹俊已经来日不多了,但魏红秀没有放弃为男友治疗,她拿出自己打工挣来的所有积蓄,于当年5月23日为男友动了手术。

然而,奇迹终究没能发生,手术后不久,曹俊病情恶化,撒手人寰。临终前,曹俊拉着魏红秀的手说,两人虽然相处不长,但他感觉到她是一个好女子,这段时间有她的悉心照应和精心陪伴,虽然短暂,但是他人生中最幸福的一段时光。曹俊说,两人虽然未能成婚,没有名分,但他会给她一个说法的。弥留之际,他把身旁的一只小背包交给了魏红秀,叫她认真保管好,千万不要遗失。

由于曹俊的父母早已去世,他又没有配偶、子女,魏红秀虽未与曹俊成亲,但她仍然像妻子一样,为他守灵、送终,风风光光地处理了男友的后事。

  

    公证遇阻,遗赠房屋住建局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男友的去世,对魏红秀打击很大,终日以泪洗面,她恨上苍的不公,在自己即将找到幸福的婚姻时,又被狠毒地夺走了。

当年7月的一天,她在收拾男友的遗物时,打开了男友生前交给他的小背包。翻着翻着,一张皱巴巴的纸从背包里掉了出来,拾起一看,原来是男友生前写的一份“我的遗言”。

这份遗嘱是男友5月23日被推进手术室前写的。遗嘱中,男友写到:“由于今年上午我将要被推进手术室了,手术家属签字的是我的女友魏红秀,这也是我乐于接受的。为防某种不测,本人自即日起到出院之时,自愿做出承诺,将我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南方花园一套60平米的住房,无条件赠送给我的女友魏红秀。我父母双亡,无配偶、子女,有几个同父异母的弟、妹,但我和他们几十年没有联系,无亲情可言,我对于他们的继承权不予认可。”

看着男友的遗嘱,魏红秀眼泪扑簌簌地流了下来,顿时一股暖流流遍全身,她痛惜自己失去了这样一个有责任心的男友,又庆幸自己不再无家可归。男友生前虽然没有口头答应给予她什么,但想到她一个人在南京孤苦伶仃,无依无靠,居无定所,于是把他自己唯一的一处住房遗赠给了她,给了她一个遮风挡雨的家。

当年9月,魏红秀手持男友遗嘱来到了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然而,南京市住建局接待人员要求她先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凭“遗嘱公证书”方可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魏红秀一听,当即来到江宁区一家公证处询问。公证处接待人员要求她缴纳六七千元公证费,才可以办理公证手续。六七千元对于她这个打工女来说,虽然不是小数,但一想到不办理公证无法领取房产证、土地证,魏红秀只好服从。当她拿着找亲友凑齐的钱来到公证处时,公证处又提出无法办理遗嘱公证。因为遗嘱公证必须在遗嘱人生前办理,而遗嘱人曹俊已经去世,公证处无法证实遗嘱系曹俊生前所写,也无法知晓遗嘱内容是否是曹俊生前真实表示。

不过,公证处提出,虽然遗嘱公证无法办理,但可以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而魏红秀听了公证员的一番话认为,这份遗产继承公证根本就是无法能够完成的。因为公证处但叫她联系曹俊所有的同父异母弟、妹到公证处现场签字。公证处指出,曹俊父母双亡,无配偶、子女,虽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还有同父异母的弟、妹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到现场签字确认放弃继承权,公证处才可为她出具“遗产继承公证书”,才可凭此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男友生前就不知道同父异母弟、妹的下落,更何况我一个外人呢?目前,我自己连他们的姓名都不知道,到哪里去找?再说,即使联系上他们,他们不愿配合,我总不能强行让他们前来公证吧。”无奈之下,魏红秀再次来到江宁区住建局,以情况特殊,无法公证为由,书面申请江宁区住建局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11年10月27日,江宁区住建局作出《关于魏红秀办理房产过户申请的回复》,明确提出,公证是继承房产、办理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因魏红秀无公证处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不予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手持江宁区住建局的“回复”,魏红秀再次找到该局办证人员,询问是否有变通的办法。

办证人员回答说,这是上级部门的统一规定,并非针对你一个人,无法变通。

魏红秀认为这一规定不合理、不合情。

办证人员摇了摇头说:没办法!

魏红秀提出,这套房子是男友的私人财产,他想给谁就给谁,为何非要公证呢?

办证人员回答说,公证也是对其他继承权人的一种保护。如果把曹俊的房产过户给她,万一将来有继承权的曹俊同父异母的弟、妹找上门来,以侵害了他们的继承权为由状告他们住建局,住建局将面临败诉的危险。

魏红秀发出疑问,男友生前的房子如果既不能过户给她,又找不到继承人继承,将来该房产到底该归谁?

办证人员笑了笑说,只能作为无主房产充公。

  

   无奈之下起诉,状告住建局强制公证违法

 

“男友明明立下遗嘱将房子赠与给我,而我却过不了户,仍无家可归,最后房子还要充公,哪有这个理?”2012年底,魏红秀聘请律师,一纸诉状,将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拒绝为她办理房产过户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为她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并承担诉讼费。同时,她建议法院给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取消强制公证这一不合理的规定。

2013年初,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经过魏红秀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曹俊生前书写的遗嘱进行鉴定。鉴定人员赴曹俊生前所在单位和就医的医院调取曹俊的有关原始签名和他生前书写的有关材料的原始笔迹,经过对比检验分析,遗嘱的签名与曹俊平时的签名相同,遗嘱笔迹与平时有关材料中的笔迹表现一致。于是得出结论,遗嘱确实为曹俊所写。

虽然司法鉴定遗嘱为曹俊亲笔所写,但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当庭仍然拒绝为魏红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他们拿出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等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署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抗辩说,他们这是在不折不扣地执行司法部、建设部的这一“红头文件”,无任何过错。

魏红秀与她的代理律师反驳说,这一规定早已过时,而且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相悖,应该废止。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依照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房产受遗赠从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不是经过公证后才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发生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压根就没有规定经过公证后才可申请。

江宁区住建局抗辩说,司法部、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部门规章,目前在没有被明确宣布废止或失效,仍具有效力,并非原告所说的“早已过时”“应该废止”,再说,部门规章的改变或者撤销权不在原告,也不在法院,法院只能对规章作形式性审查,而不能做实质性审查。

魏红秀与她的代理律师反驳说,依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联合通知》只是两部门下发的一个通知,没有经过部门首长签署命令,根本不是部门规章。

江宁区住建局抗辩说,自己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公证机构,无法知道涉案房产的继承权人有多少。在没有确定继承权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不能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魏红秀生气地说,公证处也不是司法机关,公证处确定所谓的身份信息也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既然公证处能做,作为行政机关的房产管理部门为什么不可以做?而且,房产管理部门本身就有这个审查义务,为何把自己的法定职责推卸给公证处?

魏红秀有理有据的反驳,得到了审判法官的支持,2013年7月29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相抵触,判决撤销江宁区住建局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关于魏红秀办理房产过户申请的回复》,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履行对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红头文件”不能乱发,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对法院的这份判决十分赞同,认为这是一个符合法理,具有时代特色的很好的判决,意义重大。

邱鹭风说,现在很多行政机关只认公证不认人、只认公证不认事实,说到底是一种怕担责任,转嫁风险的表现。因为公证处可以帮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核实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省却了行政机关自己去一一审查的麻烦,而且一旦出了问题,行政机关可以把风险、责任推卸给公证处,把自己撇得干干净净。公证处有时候因审查不严、不实,存有风险,可为什么还愿意这样做呢?因为公证处可以通过收费抵偿风险,而行政机关是不能够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邱鹭风说,行政机关把自己责权范围内应该审查的事项推给公证处,其实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既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经济负担,使他们另外付出一笔不菲的公证费用,又加重了行政相对人办事的繁琐和难度。魏红秀敢于第一个站出来对行政机关的这一加重自己经济负担、阻扰自己正常房产过户的行为说“不”,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警示行政部门今后不能随便下发“红头文件”来替代法律,约束和限制了政府机关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今后政府部门制定所谓强制公证的“文头文件”或所谓的办事规则,可能失效,必将有助于我国行政机关走向法制化,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