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整理过去的工作资料时,见到自己写于1997年的一篇文章,题为《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几点思考》。这篇文章,勾起了我对上世纪90年代减轻农民负担(以下简称“减负”)工作的记忆。那些难以忘怀的记忆,对今天更好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不无积极的借鉴意义。上世纪8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中的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收入逐步提高,一些地方开始出现农民负担过重问题。进入90年代,问题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甚至引发了恶性案件。这些问题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当时社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减负工作力度。当时我在省纪委任执法监察室主任,亲身参与了减负工作,其中许多经历至今记忆犹新。严肃认真地查处涉农案件所谓涉农案件是指因违反国家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采取错误的收取和管理方法而引发的事件。90年代初,涉农案件逐渐增多。1996年以后案件数量激增,特别是死人、伤人和干群冲突的恶性案件不断出现,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查处这些案件,是当时开展减轻农民负担执法监察的首要任务,其目的是纠正工作中的错误,追究酿成案件的责任,严肃党纪政纪法纪,最大限度地消除其负面影响。
那时,各地涉农问题直接反映到省纪委、监察厅的很多。为了保证这些问题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我们对反映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分类作出处置。对一般的问题,交市、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并上报结果;较为重要的问题,交市、地调查后,上报调查结果,其处理意见要征得省里同意;重要问题,特别是死人、伤人的恶性案件,要会同市、地共同调查或进行督查,统一作出处理。这样做,日常工作量很大。仅1996年,全省各级共立案查处涉农案件360件(其中恶性案件12件),结案334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58人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2人。为查处这些案件,全室同志连续加班加点,牺牲休息时间,是经常的事情。当时,中纪委、监察部明确要求,涉农案件中恶性案件的发案和结案要一事一报,随发随报,随结随报,最迟不超过发案、结案后的第七天,这就更增加了工作的压力。因为这些案件均发生在农村,案发后层层报到省里要有个过程;报来后要认真核实,确定案件性质、基本案情和处理意见;形成报告后,领导要审核把关,最后要经省纪委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批准后,才能上报中纪委、监察部。这些程序要在几天内完成,并确保准确无误,的确是一个不轻松的任务。更繁重的工作是,必须强化对这些案件的督查,做到坚持原则,一丝不苟,秉公执纪,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对重要案件,派出人员对其主要情节进行核查落实,并与市、县统一认识和处理意见,避免因地方保护倾向出现定性错误、处理失之于宽或不了了之的情况。如某县级市1个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带人到1村民家中催缴欠粮款,激化了矛盾,该村民引爆炸药将自己和村党支书、村主任当场炸死,4人被炸伤。案发后,该镇干部编造了“干部上门收计生费罚款”的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市公安局作出该村民“因计划生育罚款报复干部而爆炸杀人”的失实结论。后来通过督查,查清了事实,纠正了原先的错误结论,该市市委书记、市长及镇有关领导等均受到纪律处分。类似这样的情况,曾多次出现,都是通过严肃、认真、细致的工作,最终才使案件得以正确处理。
深入实际体察民情力解民忧
要做好减负工作,了解和掌握农民负担实际情况,非常重要。那一时期,我们经常利用检查、督查案件等机会,进村入户,直接向农民调查了解具体负担情况。自1996年至1997年上半年,我多次带队到7市地、14个县(市)的30多个乡镇,深入70多个村庄,走进近200户农民家庭,向他们了解实际负担情况。为能了解到真实情况,多采取暗访形式,事先不向地方打招呼,更不要地方派人陪同。
入户后,都是先说明来意,打消农户的顾虑,然后请他们拿出农民负担卡给我们看,并就有关问题与他们面对面交谈。了解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负担数量是否在国家政策限定的范围(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二是在收取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这种方式很有效,除了解到农民负担的真实情况外,一般都能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大量调查情况表明,不少地方的领导对减轻农民负担认识不高,措施不力;订计划、办事情不从实际出发,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所谓“政绩”;一些部门不切实际地在农村推行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乡镇基层机构臃肿,财政经费严重不足,以及一些基层干部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等等,都以各种名义向农民“伸手”,使农民实际负担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和有限的承受能力,有的地方农民负担甚至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30%。一些基层干部缺乏起码的政策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仍然用中共中央明令禁止的非法手段向农民收粮收款,激化了干群关系,造成农民的不满情绪。这些从农村中体察到的真实情况,使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减负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工作目标更加明确,也更增强了做好工作的决心。
对通过调查了解到的问题,凡属当地能解决的,都及时向他们反馈,提出限时解决的要求,并追踪督查落实情况。对比较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则立即采取措施,帮助及时解决。有一件事情至今记忆仍很清晰。鲁西南某县违反国家规定,动用司法机关处理农民负担问题,以“妨害公务罪”逮捕了6名村民,并关押近半年时间。我们会同省农业厅坚决纠正了这个错案,被抓的村民无罪释放,并给予一定赔偿。后来,其中1名韩姓村民因比较了解法律政策,被村民推选为村主任。在他的带领下,这个村的工作出现转机,一改过去迟交、不交提留统筹的情况,当年在全镇率先按规定交齐了提留统筹。我们为这个村的变化感到很高兴。过了一段时间,这位村主任同几位村民突然又来到机关上访。我在接访中了解到,他们又遇到了新问题。原来的镇领导因为错案受到处分被调离,县里派来了新领导。该镇决定向村民搞一项集资,村里认为不符合政策规定,便未缴纳。正值本村有几名学生考入大中学校,到镇上去转户口,镇上就以该村拒交集资为由,不给办理。农村孩子出来上学是件大事,眼看就要开学报到,村民们既着急又无奈,所以赶来省里反映。我一听这情况,就明白这个镇的做法又错了。我对他们说,你们抓紧回去,做好村民的工作,不要闹,学生户口的事一定能办好。我立即与市纪委监察局联系,他们抓紧到场处理。第二天市监察局一位领导赶到该镇,纠正了该镇的错误做法,为学生入学及时转了户口。为此,村民还专门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注重教育干部增强群众观念和政策法制观念
中共中央、国务院从减负工作一开始,就规定了非常明确的政策,特别是明令禁止超限额和用错误办法向农民收取钱物。但通过办案和检查发现,当时不少干部头脑中的群众观念和政策法制观念很淡薄,对减负政策知之甚少。记得我曾对一位刚从县里选拔任地厅级领导的同志谈到,中央规定不能随便向农民收取钱物,对方一脸疑惑地问,不向农民收那下边的事情怎么办?听到这话,我的心往下一沉,感到这种想法在基层是有代表性的。有了向农民“伸手”的想法,再加上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必然会加重农民负担,激化干群矛盾,造成农民群众的不满,甚至引发恶性案件。所以在减负工作中,我们始终把群众观念和政策法制观念的宣传教育贯穿于各个环节,不断地向各级干部宣传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教育干部提高群众观念和政策法制观念,提高做好减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和要求上来。特别强调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一致性,对上级负责与对农民利益负责的一致性,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能片面强调对上级、对地方政策负责,而不对中央政策和农民利益负责。如果它们之间发生矛盾,要以中央政策和国家规定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对减负政策,主要强调收取过程中的两个方面:一是不能超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5%,二是不能用中央明令禁止或简单粗暴的方法。在前面说到的那个逮捕6名村民的案件中,该县政法委书记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因而受到撤职处分。在纠正错案过程中,他思想受到极大震动,认真地检讨了自己群众观念差、政策水平低的错误,这是他有生以来受到的一次最深刻的教育。在教育干部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向农民群众宣传国家的有关规定,引导教育他们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义务,为基层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用心探讨总结减负工作的经验教训
自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之后,党和国家三令五申,义正辞严,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至1993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的情况很不理想”。199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又指出:“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仍然是当前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有些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当时农民负担的真实情况,印证了中共中央文件的论断。为推动减负工作的开展,我们也在努力发现和总结减负工作的典型经验。但数量较少,记得当时总结推广过临沂市河东区梅埠镇减轻农民负担的经验。而问题却不断增多。199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文件,通报了全国26起涉农案件,其中山东有9起。对此,各级都感到思想压力很大。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对农民负担问题做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在认真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我写出了那篇《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几点思考》。文中对涉农案件的特点、发生的原因、查处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减少与防范案件的发生等进行了探究。如在涉农案件原因方面,列举出三条直接原因,而后指出:“农民负担过重是引发涉农案件最主要的原因。而农民负担过重,又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对于地方(也包括一些部门)党政领导来说,主要是政治利益驱动和经济利益驱动在起作用。······这两个驱动也有客观使然的成分,如衡量干部的标准、干部机制及财政紧张、正常资金缺口过大等等,从各个方面加大了对他们的压力,使他们不得不用加大农民负担的方法来解决遇到的问题。”在论述查处涉农案件时指出,需注意既要严肃执纪,又要掌握政策。“要抓住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者追究其责任,······处分面不宜太大。对受处分的干部要从教育提高着眼,帮助他们总结吸取教训,鼓励他们今后更好地工作,而不能在抓减负、查案件中把基层干部推向对立面。”文章还提出数条减少与防范涉农案件发生的措施,其中包括“采取各种措施,教育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村干部,增强政策法制观念,改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学会做新时期的农村工作。认真执行各项减负政策,坚决制止用简单粗暴和中央明令禁止的方法来处理农民负担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善于用思想教育的方法引导和提高农民,善于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善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做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勤劳致富的带头人。”“对违反中共中央《决定》,顶风而上继续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从严从重查处。”针对当时还没有统一的涉农案件处理规定和标准,“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尽快制定有关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以利于各级加大查处涉农案件的力度。”这篇文章在当年一次全国性的专门会议上,作了交流发言。
通过几年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工作,减轻农民负担逐渐取得成效,各类涉农问题明显下降。进入21世纪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国家取消了面向农民征收的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取消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改革了村提留办法。国家于2006年起进而废止了《农业税条例》,使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国家加大反哺农业力度,对农民种粮实行补贴,使广大农民在大幅度减轻负担的同时,真切感受到国家的关怀。目前,减轻农民负担仍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期盼,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减轻农民负担最终成为一个历史概念。
(作者退休单位:山东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