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可用公积金埋单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此做法并非是青海的首创,几年前,四川成都、广元、宜宾,江苏苏州,湖南湘潭等地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据了解,因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额度基本为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即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基本医保报销部分后的金额。成都市还规定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的金额。

    另外,天津要求,如果职工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在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宜宾市也要求,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者,需要无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疾病的种类上,天津包含了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各种癌性病变、主动脉手术等23种疾病类型。宜宾最初对疾病种类的设置与社保一样,后来增设了一条“一次性医疗费用超过2.5万元以上的”。

    在使用范围上,天津和湘潭规定必须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病才可提取,而宜宾和成都允许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提取,直系亲属包含本人的父母、子女。

生命权高于居住权

    有数据显示,2011-2012年,全国公积金年结余约有四五千亿元。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难,这笔巨款长期“沉睡”。

    青海一些地方困难企业和职工比较多,部分企业职工患上大病后导致家庭贫困。为此,青海省有关负责人提出,公积金有大量结余,缴存者不买房,但治病也急需花钱,公积金可以发挥救济作用,这是惠民的好办法。

    四川广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负责人说:“公积金只是代为职工管理的本属于职工的钱,当职工遇到大病时,生命权高于居住权,保命更重要,所以允许患大病提取。”

    虽然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开办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也是符合政策规定的,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完善医保制度是关键

    有专家认为,“提取公积金治病”暴露出这样的问题:现行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两个制度并没有充分做到各司其职。一方面,在房价高涨的今天,住房公积金并没能很好地解决职工尤其是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越是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越难提取公积金。另一方面,面对“看病贵”,现行医保制度同样也没能充分解决职工医疗负担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医保基金同样存在一定程度的资金闲置、基金结存率过高的问题。如2011年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5539亿元,支出4431亿元,当年城镇医保基金结存的资金超过1100亿元,当期结存率超过20%。而我们知道,发达国家的医保基金结存率普遍控制在10%以下。到2012年底,我国城镇医保基金累计结余7644亿元。因此,解决大病救助问题,还是应该从完善医保制度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