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2月4日,69岁的退休干部老夏到孙某所开的浴室洗澡。洗浴过程中,老夏感觉有些头晕脑涨,不小心脚下一滑,跌入紧挨着大浴池且上方没有遮盖的高温池,致大面积体表被烫伤。被紧急送往医院后共住院治疗13天。伤愈出院后,老夏找到孙某商议赔偿事宜,没想到孙某说,是你年老体衰,自己造成的伤害,与我没关系。老夏气不过,将孙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3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浴室洗澡,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但被告显然没有尽到这一义务。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36万元。
说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被告对高温池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和警示义务,更没有在高温池边配备人员进行必要的值守、检查、督促等义务,故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受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中老夏已近70岁高龄,在没有专人陪护的情况下进入浴室洗浴,自我防护能力减弱,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此事故的发生原告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