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山东淄博市,一对老人把自己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带孙费”。20167月至20176月,孙女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儿子儿媳未恰当履行抚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抚养费2600元。

其实“带孙费”并不是一个新鲜名词,在2015年,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金美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131月至20154月她抚养两个孙女所支出的33600元“带孙费”。老人称儿子媳妇一回家就玩手机,孩子一吵闹就嫌烦,虽然他们没有在经济上啃老,但在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方面存在实际的“家务啃老”行为。最终,陆川县法院判决老人的儿子、儿媳支付老人“带孙费”24000元。

对此,大部分网友都站在了老人这一边,大家认为,不给老人支付相关的费用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啃老”。

但也有部分网友提出自己的忧虑,家庭的第三代本来是家庭未来的寄托、维系亲情的纽带,带孩子一旦变成了需要货币化的“劳务关系”,是不是对未来家庭关系的发展有不利影响?

“家”人们,站在长辈的角度,您认为“带孙费”应不应该给?